医疗特困互助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4 10:58:50 浏览次数: 【字体:

深圳大学教职工医疗特困互助金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1日深圳大学工会常委会议第一次通过,

2015年9月24日深圳大学双代会委员第二次全体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教职工解决因患严重疾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问题,弘扬“一人有难众人帮”的美德,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圳市总工会和深圳市教育工会有关“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稳步、规范发展”的指示精神,学校设立深圳大学教职工医疗特困互助金(简称“互助金”,下同)。为加强对互助金的管理使用和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人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深圳大学教职工医疗特困互助会(简称“互助会”,下同),缴纳互助金,履行会员义务,享有会员权利。

第二章  互助金的筹集

    第三条  学校拨款。学校和师范学院(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分别按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工和原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的总人数,以人均1000元额度拨款,作为互助金启动资金。后续资金的筹集由学校视互助金使用情况每年适当拨入款项,保持年终余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个人互助金。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人员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申请为互助会会员的,每月缴纳互助金10元。工资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按月发放的,每月从个人工资中自动扣除;其他人员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扣除;会员退休后,个人须缴纳的互助金由学校垫付。

第五条  校工会经费投入。校工会每年投入5万元经费。

第三章  互助会的加入

第六条  新入职教职工,可即时申请加入互助会,逾期不加入者,不享受会员权利。中途加入者,需补交自入职之日至入会时的互助金。

第七条  本互助金设立于2003年1月1日,凡在此前入职的,应入未入会者,现在需补交2003年1月1日至入会时的互助金。

第八条  本人不愿入会的,可以签署声明不参加本互助会,丧失会员既得权益的机会。

第四章  互助金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代会教职工权益保障和生活福利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兼任,其他成员由学校工会、人事、财务、离退休、校医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互助会会员的补助申请,并保障互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互助金由学校财务部门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校工会办公室负责互助会日常工作的处理,涉及互助金的督缴及补助的发放,受理会员入会及补助申请等。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使用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负责财务审计,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互助金管理使用及收支情况由校工会每年向校领导及双代会书面报告。

第五章  互助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本互助金主要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严重伤病特困补助。用于帮助遭受严重伤病、经济有困难的人员,包括癌症患者,心血管疾病患者,因车祸等意外灾害造成重大创伤的伤者,患有其他疾病需做大手术者,以及因病在一年内反复住院,医疗保险自付10%部分超过5000元者(自费药、住房超标准费用除外)。

(二)本互助会会员身故慰问金。

第六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凡互助会会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中所列的伤病人员,均可申请严重伤病特困补助。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有关病情证明及医疗自付的发票。   

第十八条  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申请人将申请报告、申请原因说明、费用总额及自费金额等相关资料,交校工会办公室,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讨论决定,于下次会议时讨论通过。

第七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若会员凡属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者,可申请补助不超过2万元。第二次申请补助时间需间隔一年以上。5年内,每位申请人累计申请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互助会会员去世后,单位或者亲属可申请身故慰问金1万元。申请时需附工会统一格式的书面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互助金的困难补助支出,须经互助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有违者,由学校作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互助会会员若调离学校,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原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相关特殊情况,由学校双代会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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